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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某机械租赁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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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大型企业利用“背靠背”条款及“放弃利息”约定逃避债务的困境,成律师精准切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力论证了涉案免责条款的无效性。在庭审中,成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清晰界定了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及从权利的合法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判决。其出色的庭辩能力与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深刻理解,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在司法实践中为规制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提供了有力的裁判支撑。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提供混凝土物流服务。经结算,某建设公司欠XX某机械租赁公司数百万元款项。另查明,某建设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存在采购合同关系,某集团公司欠XX某建设公司223万余元货款且已逾期,但某建设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严重影响某机械租赁公司债权的实现。为此,某机械租赁公司委托成唐安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代位清偿本金及逾期XX款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某机械租赁公司要求某集团公司支XX223万余元本金及10.7万余元逾期XX款损失的诉求。某集团公司不服,以合同中约定“放弃追究违约和计取利息权利”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支XX逾期XX款损失及其事实与法律依据。某集团公司上诉称,某建设公司已在合同中明确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某机械租赁公司代位行使的范围不应包含逾期利息,且一审按LPR加计30%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某机械租赁公司答辩指出,涉案合同中的“背靠背”XX款及放弃利息条款,实质是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排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XX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某集团公司恶意拖延XX款,理应承担逾期XX款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通过合同条款强行限制某建设公司取得货款,并在迟延支XX时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将对方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利排除在外,有违公平价值取向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利于XXX履约的商事交易行为。某建设公司有权主张逾期XX款利息,某机械租赁公司作为代位权人主张该从权利并未超出债权范围。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违约过错程度,按LPR加计30%计算逾期XX款损失于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集团公司需承担相应的XX款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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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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