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X与被告李XX系民间借贷关系。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XXX、某银行等渠道向被告转账。其中,微信转账5.1万余元,XXX转账7.5万余元,某银行账户转账14.9万余元,另通过某银行快贷账户转账8.1万余元。期间,被告通过微信、XXX向原告还款共计7.1万余元。此外,双方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通过某银行贷款10万元借给被告收购股份,并约定了分红及还款事宜。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2.3万余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借款28.4万余元,并明确利息计算标准。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及借款本息的认定;二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部分的合同效力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
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全部借款及约定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原告使用自有资金(微信、XXX、某银行账户)出借的款项,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但对于原告通过某银行快贷账户出借的8.1万余元,因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时间及以股份分红作为利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有效借款部分的逾期利息,应自原告另案起诉催要之日(即2024年11月22日)起算;对于无效合同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应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5年2月6日)起算。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使用自有资金出借的20.2万余元,借贷关系有效,被告应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套取贷款出借的8.1万余元,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郑XX返还借款28.4万余元;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郑XX支付利息,以20.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三、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郑XX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1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四百余元,被告负担五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