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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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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成律师精心梳理了多份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移交确认书,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租赁主体的合法变更及被告的违约事实。在庭审表现上,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成律师准确向法庭阐述法律关系,精准界定齐某的代理人身份,成功引导法院驳回对齐某的诉请,避免了诉讼主体的混淆。同时,成律师对违约金及空调费等费用的计算逻辑进行了专业论证,促使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孙X于2021年7月与案外人某钻石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面积约154.89平方米,租期三年,年租金19万元,支付方式为季度支付,并约定若乙方擅自退租,需支付3个月租金及相关费用作为赔偿。2022年1月,某钻石公司与原告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租赁给原告。同年2月,某钻石公司、原告及孙X三方签订《移交确认书》,确认自2022年2月起,原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原告与孙X形成直接租赁关系,移交确认书由齐X代孙X签字。2022年4月,孙X在原告催要租金及物业费时口头表示退租,并于同月中旬擅自搬离案涉房屋,交还钥匙等物品,拒绝按约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X支付违约金4.7万余元及物业费、空调费等七千余元,并要求齐X承担共同责任。被告孙X、齐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孙X提前退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各项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与金额是否合理合法;三、被告齐X作为代签字人是否应当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原告依法提交了商铺缴费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移交确认书及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租赁关系的合法变更及被告的违约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钻石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三方签订《移交确认书》完成主体变更,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孙X在三年租赁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搬离,构成根本违约。关于费用计算,原告主张的3个月租金违约金及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夏季空调费则根据孙X实际搬离时间,酌定由其负担一半。此外,齐X仅为孙X履行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转让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4.7万余元;二、被告孙X支付原告某公司物业费及夏季空调费等相关费用共计六千余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对被告齐X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5.5万余元,判决给付标的5.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公告费二百元及邮寄送达费八十余元,合计一千余元,由被告孙X负担96.57%即一千余元,原告负担3.43%即五十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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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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