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孙X于2021年7月与案外人某钻石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面积约154.89平方米,租期三年,年租金19万元,支付方式为季度支付,并约定若乙方擅自退租,需支付3个月租金及相关费用作为赔偿。2022年1月,某钻石公司与原告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租赁给原告。同年2月,某钻石公司、原告及孙X三方签订《移交确认书》,确认自2022年2月起,原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原告与孙X形成直接租赁关系,移交确认书由齐X代孙X签字。2022年4月,孙X在原告催要租金及物业费时口头表示退租,并于同月中旬擅自搬离案涉房屋,交还钥匙等物品,拒绝按约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X支付违约金4.7万余元及物业费、空调费等七千余元,并要求齐X承担共同责任。被告孙X、齐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孙X提前退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各项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与金额是否合理合法;三、被告齐X作为代签字人是否应当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原告依法提交了商铺缴费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移交确认书及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租赁关系的合法变更及被告的违约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钻石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三方签订《移交确认书》完成主体变更,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孙X在三年租赁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搬离,构成根本违约。关于费用计算,原告主张的3个月租金违约金及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夏季空调费则根据孙X实际搬离时间,酌定由其负担一半。此外,齐X仅为孙X履行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转让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4.7万余元;二、被告孙X支付原告某公司物业费及夏季空调费等相关费用共计六千余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对被告齐X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5.5万余元,判决给付标的5.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公告费二百元及邮寄送达费八十余元,合计一千余元,由被告孙X负担96.57%即一千余元,原告负担3.43%即五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