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X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7年3月,某集团与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业主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按年交纳,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张X系该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0.83平方米,于2016年2月办理入住。自2016年3月起,张X未交纳物业费。原告某公司多次在被告门槛张贴催缴书面通知书,催缴无果后,遂委托成唐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支付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5万余元及违约金七千余元。被告张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张X是否应当向原告某公司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具体金额;二是原告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入住手续及催缴通知等证据,证明其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实际接受了服务,理应履行交费义务。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和繁杂性,难免存在服务不到位之处,为化解矛盾、督促物业完善服务,对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了服务,应当履行交费义务。经核算,被告欠缴物业费2.5万余元,原告主张金额未超出实际欠费,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法院本着化解矛盾的宗旨,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七十余元,被告负担二百余元。邮寄送达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