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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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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成律师全面梳理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住手续及催缴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主张物业费的请求权基础。在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成律师精准预判法院对违约金诉求的裁判倾向,将核心诉求聚焦于本金的追回,确保主要诉讼目的实现。庭审中,成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物业服务的持续性与业主交费义务的对应关系,有效说服法官支持物业费本金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X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7年3月,某集团与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业主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按年交纳,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张X系该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0.83平方米,于2016年2月办理入住。自2016年3月起,张X未交纳物业费。原告某公司多次在被告门槛张贴催缴书面通知书,催缴无果后,遂委托成唐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支付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5万余元及违约金七千余元。被告张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张X是否应当向原告某公司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具体金额;二是原告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入住手续及催缴通知等证据,证明其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实际接受了服务,理应履行交费义务。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和繁杂性,难免存在服务不到位之处,为化解矛盾、督促物业完善服务,对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了服务,应当履行交费义务。经核算,被告欠缴物业费2.5万余元,原告主张金额未超出实际欠费,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法院本着化解矛盾的宗旨,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七十余元,被告负担二百余元。邮寄送达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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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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