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某市某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陈X系该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9.01平方米。某公司与开发商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按年交纳,逾期则按日3‰支付违约金。陈X于2016年4月办理入住,与某公司签订了《入住合同》等文件。自2016年5月起,陈X未再交纳物业费。某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委托成唐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X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8万余元,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八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陈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主张的物业费计算标准及面积是否合理;二是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关于物业费计算面积,某公司主张2023年重新测量后面积为129.32平方米,但仅提供复印件证据;关于违约金,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和繁杂性,难免存在不完善之处,业主欠费虽影响物业公司运行,但为化解矛盾、督促物业提升服务水平,违约金的认定需综合考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陈X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履行交费义务。关于计算面积,因某公司提交的面积明细表为复印件,法院按原购房合同约定的129.01平方米计算。经核算,某公司主张的2.8万余元物业费未超过法院计算范围,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考虑到物业服务的特点及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矛盾的因素,法院对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物业费2.8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