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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童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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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上诉人以“价格低于成本、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为由企图打破合同僵局的复杂局面,成律师精准剖析商事交易中的风险分配原则,有力论证了价格因素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在庭审中,成律师紧扣“预售许可已取得、具备网签条件”的核心事实,彻底击溃对方“履行不能”的抗辩。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契约精神在商事交易中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童XX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童XX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楼,总价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某公司取得预售证并完成手续后协助办理网签,且某公司需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网签。童XX及其家属通过转账等方式累计支付购房款800万元。后某公司取得案涉房屋预售许可证,但以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开发成本、继续履行将导致企业亏损甚至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办理网签备案。童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网签,并承担律师费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支持童XX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案涉合同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二,案涉合同是否客观上履行不能或已形成合同僵局而应当解除,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某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房屋单价远低于备案均价及开发成本,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强制履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付款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认知能力的商事主体,应自行预判并承担合同对价带来的商业风险,价格高低并非法律否定合同效力的事由,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关于恶意串通,家属代付购房款系正常履行行为,某公司收款时未提异议,现主张恶意串通于法无据。此外,案涉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具备网签条件,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市场形势也未发生明显变化,不构成合同僵局。某公司逾期未网签已构成违约。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须继续履行协助网签义务,并向童XX支付律师费2万元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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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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