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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于X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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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界定法律关系与严密组织证据。面对被告试图以“委托代采”混淆视听,成律师通过梳理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夯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链。庭审中,针对被告单方制作的库存明细,成律师敏锐指出其来源不明且无收货确认,成功推翻被告“已足额供货”的抗辩。成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促使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于X系某便利店品牌加盟方,被告马X系该品牌原工作人员。双方经某平台及电话沟通协商后,于X自2024年11月8日至12月30日通过某平台及某支付平台向马X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4.3万元。马X收款后陆续通过线上和线下采购方式向于X提供货物。此后,于X多次通过某平台催告马X对账结算,马X消极应对,致使双方未能完成对账及价款结算。于X仅认可马X交付价值6.5万余元的货物。为维护合法权益,于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成唐安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X返还剩余货款7.7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两千余元。马X辩称双方系委托代采关系,其已足额交付货物,且于X自行在某电商平台采购,不同意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其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究竟为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采关系;其二,被告马X是否已经履行了足额的供货义务。针对焦点一,马X主张双方为委托代采关系,按其自称的代理身份及每日两百元报酬计付,但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或代采协议。针对焦点二,马X提交了库存明细电子版及商品页面截图,试图证明其已交付价值十余万元的货物,但该证据未经于X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基于款项支付、平台沟通及货物交付等行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马X主张委托代采关系缺乏基本事实支撑,其以个人账户收款、自主安排货物交付且未出示采购来源凭证,更符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收取货款、交付标的物的特征,故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供货义务方面,出卖人应对交付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马X提交的库存清单形成时间晚于交易时间且来源不明,未经于X签字确认;商品页面截图亦无法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马X未能提供采购订单、物流签收单等有效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采信于X自认的收货价值,认定马X应返还剩余货款7.7万余元。同时,马X长期未履行供货义务且回避沟通,构成违约,应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马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于X货款7.7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马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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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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