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于X系某便利店品牌加盟方,被告马X系该品牌原工作人员。双方经某平台及电话沟通协商后,于X自2024年11月8日至12月30日通过某平台及某支付平台向马X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4.3万元。马X收款后陆续通过线上和线下采购方式向于X提供货物。此后,于X多次通过某平台催告马X对账结算,马X消极应对,致使双方未能完成对账及价款结算。于X仅认可马X交付价值6.5万余元的货物。为维护合法权益,于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成唐安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X返还剩余货款7.7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两千余元。马X辩称双方系委托代采关系,其已足额交付货物,且于X自行在某电商平台采购,不同意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其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究竟为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采关系;其二,被告马X是否已经履行了足额的供货义务。针对焦点一,马X主张双方为委托代采关系,按其自称的代理身份及每日两百元报酬计付,但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或代采协议。针对焦点二,马X提交了库存明细电子版及商品页面截图,试图证明其已交付价值十余万元的货物,但该证据未经于X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基于款项支付、平台沟通及货物交付等行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马X主张委托代采关系缺乏基本事实支撑,其以个人账户收款、自主安排货物交付且未出示采购来源凭证,更符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收取货款、交付标的物的特征,故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供货义务方面,出卖人应对交付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马X提交的库存清单形成时间晚于交易时间且来源不明,未经于X签字确认;商品页面截图亦无法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马X未能提供采购订单、物流签收单等有效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采信于X自认的收货价值,认定马X应返还剩余货款7.7万余元。同时,马X长期未履行供货义务且回避沟通,构成违约,应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马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于X货款7.7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马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