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28日,原告张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1#楼房屋,总价款1000万元,某公司取得预售证后协助办理网签备案。2023年7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某公司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网签,房屋于2024年8月底前交付。此后,张X通过其配偶李XX等人累计支付购房款800万元。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以合同价格低于开发成本为由拒绝办理网签。张X遂委托成唐安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网签,并承担律师费2万元。某公司抗辩称,案涉合同单价仅为备案价的10%至12%,属明显不合理低价,客观上无法履行,且强制履行将导致项目烂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张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某公司主张合同价格显著低于成本,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且因行政监管限制客观无法网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及市场价格具有专业认知,自愿以1000万元价格出售房屋,应承担相应商业风险,不能以“价格低于成本”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强制履行导致项目烂尾属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并非合同本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补充协议》中的网签条款合法有效。张X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构成基本履行,某公司应按约定协助办理网签。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张X办理网签手续;某公司向张X支付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