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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张XX劳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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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无合同关系”及“过诉讼时效”为由的抗辩,成律师精准锁定对方出具的结算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一核心证据,有力证明了劳务关系的成立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反诉环节,成律师通过梳理发票开具时间与结算证明的时间线,成功质证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击破其垫付税金与返工费的主张。成律师的专业策略不仅帮当事人全额追回57万余元劳务费,更有效抵御了反诉风险,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X诉称,某公司乙系某镇某园区道路项目的承包方,某公司乙与某公司甲签订铺设合同,某公司甲与张XX存在劳务关系,由张XX在某镇某园区处进行摊铺。双方约定摊铺费用为每平方米4元,摊铺总面积23万余平方米,总费用93万余元。施工期间,某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配偶分三批共支付了33万元,剩余57万余元经张XX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张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甲支付剩余劳务费5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2万余元,某公司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公司甲辩称,其与张XX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适格被告;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双方未进行结算且未约定利息。某公司乙辩称,其与张XX无合同关系,不具有支付义务。

某公司甲提出反诉,称因张XX拒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无奈垫付税金15万余元,且因张XX施工路面不平产生返工费4万余元,请求判令张XX支付上述费用。张XX辩称,双方未约定税率,且返工费已在总金额中扣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张XX主张的劳务费及利息是否应当支持,应由谁承担;三、张XX是否需向某公司甲支付垫付税金及返工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因某公司甲出具的证明中未明确具体付款期限,张XX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关于劳务费及利息,某公司甲出具的证明实质是对张XX劳务的结算,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已付的33万元,某公司甲还应支付劳务费57万余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某公司乙与张XX不存在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反诉请求,某公司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垫付税金及返工费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甲支付张XX劳务费5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公司甲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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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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