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韦X于2019年7月15日入职某研究院,担任项目经理。2021年5月1日,其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变更为某公司。2024年5月17日,某公司以韦X存在考勤造假、虚假打卡及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时韦X正处于孕期。韦X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姚厅律师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研究院及某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解除与韦X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第二,两被申请人是否应共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三期工资。
关于解除合法性,某公司主张韦X存在连续未进入工作场所但打卡、考勤造假等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韦X则辩称,其外出系因身体不适向领导谢某戊口头请假就医,且监控记录不能证明其未提供劳动。
关于责任主体,韦X主张两公司为关联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在不同时间段分别建立劳动关系,不应共同担责。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供的监控记录不足以证明韦X存在旷工及考勤造假,其以韦X身体不适就医为由认定旷工缺乏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两被申请人系关联单位,韦X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且未获经济补偿,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但两被申请人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与韦X建立劳动关系,无共同用工证据,故赔偿金应由某公司单独承担。对于三期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已发生的孕期及产假期间工资,未发生的部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裁决:确认韦X与某公司在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韦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万余元;某公司支付韦X孕期工资2万余元及产假期间工资9万余元;驳回韦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