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某公司诉称,2023年4月28日,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不锈钢管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向其采购不锈钢管及配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材料总货款104万余元,工具款项3.9万余元。2024年3月18日,被告陈X出具担保书,承诺对前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材料及工具款4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陈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某公司及陈X共同委托陈滔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公司应付货款及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与计算方式;二是被告陈X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其责任范围;三是双方能否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兼顾双方利益且具备可执行性的调解方案。陈滔律师在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围绕合同履行情况、担保效力及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展开辩论,力求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退货违约金共计35万元,分别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6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6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二、若被告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某公司自2026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付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陈X对被告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原告负担。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签名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