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X在胡XX经营的某娱乐店装修工程中,受魏XX、曾X甲安排从事木工工作。2025年6月16日,赵XX在使用钢钉枪固定门套时,因钢钉断裂反弹致左眼受伤。经某医院诊断及某鉴定所鉴定,赵XX左眼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赵X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胡XX、某娱乐店、魏XX、曾X甲及某保险公司等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7万余元。曾X甲委托陈滔律师代理本案应诉。陈滔律师经详细阅卷与调查,确认曾X甲仅为劳务介绍人,未赚取差价,亦非实际雇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某保险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二是接受赵XX劳务的主体究竟是谁;三是赵XX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四是除接受劳务主体外,其余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陈滔律师围绕曾X甲的法律地位展开重点答辩,指出曾X甲与赵XX工资标准一致,均由魏XX与胡XX确认,曾X甲未抽取差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同时,陈滔律师强调案涉工程源头违法发包的过错在于某娱乐店,曾X甲处于工程链条末端,无决策与管理权,不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X系为魏XX提供劳务,曾X甲并非接受劳务一方。赵XX作为经验丰富的木工未采取防范措施,自担15%责任。某娱乐店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魏XX,承担40%过错责任。某保险公司与本案侵权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非适格被告。最终法院判决:魏XX赔偿赵XX16.3万余元;某娱乐店赔偿10.6万余元(已抵扣垫付的3.9万元);驳回赵XX对曾X甲等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陈滔律师成功帮助曾X甲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