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万X与被告郑X曾共同就职于某公司,郑X系门店负责人,万X系销售店员。万X诉称,2020年某公司门店改制,郑X成为合伙人后聘请万X继续从事销售,月薪4000元。郑X因竞业限制,以其妻子项X名义设立某经营部。万X主张其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在某经营部负责销售,被拖欠6个月工资2.4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八千余元及各项保险费用九千六百余元,合计4.1万余元。万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某法院,要求郑X、项X支付上述款项。诉讼中,万X撤回对项X的起诉。
郑X委托陈滔律师代理本案并答辩称:首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为万X与郑X及案外人罗X合伙承包门店产生的亏损及未清算纠纷;其次,某经营部于2021年8月才登记成立,与万X诉称的2020年10月入职时间自相矛盾;再次,万X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最后,保险损失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万X与原某经营部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相关规定,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本案中,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6日方登记成立,自此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万X自述长期在某公司工作,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劳动是某经营部业务的组成部分。万X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经济从属关系,仅凭四个月的医保缴费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且其主张期间亦有以其他单位职工身份缴纳医保的情况。此外,万X与郑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平分”“额外分的钱我都不要了”等言词,表明双方可能存在普通劳务或合伙等经济纷争。综上,万X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万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44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53元,由万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