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魏X与杜X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杜X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向杨X支付款项共计28.9万余元。魏X发现后,认为杜X与杨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杜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X,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杨X返还赠与款项31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杜X与杨X存在不正当交往,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X返还魏X26.5万余元及利息。杨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仅为顾客关系,款项为消费或借款,不存在不正当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杜X与杨X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涉案款项的性质与数额应如何认定。
杨X上诉称,其与杜X系正当的客户与朋友关系,涉案款项多为到店消费、充值及有借有还的借款。杜X的小额转账属于日常交友消费,且“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系其个人习惯,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魏X则辩称,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证明杨X在收到“520”转账时回复“谢谢老公”,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中关于“给你30几万”、“你老婆发现账单”等暧昧及商讨返还款项的内容,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不正当交往。且杨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为正常消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杜X向杨X转账的款项中包含“1314”、“520”等大众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涵义的数额,逾越了正常异性交往的距离和分寸。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所显示的暧昧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交往并无不当。在款项性质上,扣除杜X认可的美容店消费四千余元及双方有借有还的借款1.9万余元后,剩余26.5万余元杨X未能证明系正常消费,且在录音中否认系借款,结合杜X微信称“给你30几万”等内容,一审认定该款项为赠与并无不当。杜X基于婚外不正当交往所作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且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魏X有权主张返还。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