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黄XX于2023年8月进入被申请人某公司承建的某小区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24年10月14日,黄XX在工地地下室作业时因踩空摔倒受伤,后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玖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4.6个月。黄XX受伤后未再返回工地,双方用工关系于2025年9月30日解除。黄XX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1.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万余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余元、护理费二千余元、交通费四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黄XX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认定;2. 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及具体金额;3. 被申请人已预付的1万元款项应如何扣减。
庭审中,双方对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黄XX主张按天计算并提交银行流水,某公司主张按三百余元/天计算并提交转账记录,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计算明细予以佐证。此外,某公司辩称项目已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且已预付1万元应予扣减。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黄XX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依法以2023年度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八千余元作为基数计算各项待遇。关于各项待遇承担主体,因某公司已为案涉项目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发,仲裁委不予调整。
最终裁决:某公司向黄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万余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万余元(已扣减预付的1万元);支付住院护理费二千余元;驳回黄X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