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于2010年5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仓库搬运工作,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0月17日,何X在工作中不慎从装货车上摔落受伤。经某人社局认定,何X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某劳鉴委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何X在本地某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根据“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的医嘱,转至外地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9.8万余元。因某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无法进行转院备案,何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3万余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万余元等,但以未经同意转院为由驳回了何X关于转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请求。何X不服该裁决,委托胡艳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何X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至外地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第二,何X在外地某医院治疗时,其诊断包含脊髓型颈椎病等非工伤认定部位疾病,相关医疗费用应如何界定与分担。某公司抗辩称,何X私自转院违反规定,且外地治疗费用包含大量自身基础疾病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范围,故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针对转院费用,法院指出,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何X确因伤情需要转至上级医院治疗,虽未经审批,但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医疗费用与工伤治疗无关或系何X人为扩大损失。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定按50%的比例支持何X在外地某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对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项目,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何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3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万余元、医疗费4.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余元、护理费二千余元及鉴定费三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