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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华律师代理罗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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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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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胡艳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的异议,胡律师敏锐抓住对方受伤后持续按五千余元转账的客观事实,成功说服仲裁委采信我方主张。在款项抵扣争议中,胡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与工资发放周期,精准区分受伤前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有效避免了当事人权益被不当扣减。同时,胡律师准确界定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确保仲裁请求合法合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罗X于2023年7月入职某公司承建的某小区项目工地从事塔吊指挥工作。2025年2月19日,罗X在工地使用塔吊吊装材料时,被材料砸伤颈部。经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及双肺挫伤等,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180天。某市人社局认定罗X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某市劳监委鉴定,罗X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12.26个月。罗X受伤后未再回工地工作,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因工伤待遇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罗X委托胡艳华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多项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罗X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及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二、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在工伤待遇中抵扣;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与用人单位承担项目的界定。某公司辩称,项目已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部分费用应由社保机构理赔;主张罗X月平均工资为四千余元,应按此计算相关待遇;并主张已支付的6.6万余元应在工伤待遇中抵扣。胡艳华律师指出,某公司实际按月转账五千余元,应以此认定工资标准;且已支付款项中部分为受伤前工资,部分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全额抵扣;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护理费,某公司必须依法支付。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罗X受工伤并评定为玖级伤残,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工资标准,采信罗X主张的五千余元/月,但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有利于劳动者原则以六千余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某公司已支付5.5万余元,扣除后还需支付差额1.2万余元。关于护理费,按每天一百余元标准计算180天,支持2.7万余元。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予调整。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罗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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