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胡艳华律师代理李XX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决定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胡艳华律师 在线
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10
    服务人数
  • 9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胡艳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审查起诉阶段敏锐指出被害人先动手存在过错,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其次,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指导当事人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效修复社会关系。最后,充分利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详尽的相对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当事人未来的不利影响,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XX与同案人李XX、范XX在某市某镇某工地排队接热水时,与被害人沈XX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沈XX率先持铁铲打向李XX背部,李XX与李XX见状上前与沈XX发生肢体打斗。在此次冲突中,沈XX左肢骨远段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案发后,沈XX报警,李XX、李XX和范XX均留在现场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在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李XX、李XX和范XX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沈XX合共赔偿了人民币9万余元,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成功取得了沈XX的书面谅解。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不起诉人李X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是否具备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进而符合微罪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第一,李XX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能否依法认定为自首;第二,李XX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起因、伤害后果及事后补救措施,其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并认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系因日常琐事引发,且被害人沈XX在起因及冲突升级中存在一定过错;李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李XX不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胡艳华律师
胡艳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艳华律师?
5.0分服务:510人服务天数:999
胡艳华律师
14407202****4096 执业认证
  • 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山大道1296号金泰富大厦6楼
本人在法院从事过5年的工作,对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熟悉,另外在律所负责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涉及婚姻、合同经济纠纷、债权...
  • 135 4497 4419
  • 135449744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