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葛X于2019年5月入职被告某五金厂担任技术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14日,葛X在车间冲压配件时,右手四指被机器严重压伤,住院治疗24天。同年8月22日,在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某五金厂与葛X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支付15万元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胡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葛X完成工伤认定及八级伤残鉴定,并确认了辅助器具配置需求。因仲裁委以葛X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胡艳华律师代理葛X诉至法院,主张原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并判令某五金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葛X依法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数额,以及原赔偿协议是否应予撤销。胡艳华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某五金厂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葛X对自身伤情及法定待遇缺乏认知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签订时葛X未进行工伤认定及劳鉴,法定待遇与协议金额相差较大,确属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法院依法核定葛X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及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并基于保障伤残劳动者生存权益的考量,支持了一次性支付至70周岁的义肢安装费用,各项待遇合计2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葛X与某五金厂于2023年8月22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某五金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葛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8.6万余元;驳回葛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五金厂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