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4日,邹X受罗X雇请,在某公司承包的某市某镇某村从事村容村貌改造项目的人行道透水砖铺装作业。工作过程中,邹X因操作电锯不慎致左腿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05日。邹X遂起诉罗X与某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3.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及鉴定费四千余元等。
胡艳华律师代理两被告答辩指出:罗X对损害无过错,邹X作为资深从业者操作不当系事故根本原因;某公司与罗X系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无选任及指示过错,且双方合同约定工人安全事故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划分;二是原告的具体损失金额核定;三是各方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
庭审中,胡艳华律师围绕焦点展开有力抗辩。针对责任划分,律师强调邹X具有十余年铺砖经验,对电锯危险性认知明确,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自担主要责任。针对某公司的责任,律师厘清法律关系,指出涉案铺砖项目无需特定资质,某公司发包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损失金额,律师严格审查原告证据,对缺乏事实依据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及精神抚慰金提出合理质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定邹X与罗X构成个人劳务关系,邹X存在重大过失,自行承担60%责任,罗X承担40%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邹X各项损失合计15.5万余元。扣除罗X已垫付的医疗费四千五百余元及微信转账三千五百元,加上受伤前工资二千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罗X赔偿邹X5.6万余元,驳回邹X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过高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