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关X与被告郑X于2016年及2021年先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郑X承租关X位于某市某镇某工业区某路的厂房及26间宿舍,并约定了租金递增及保证金条款。郑X交纳了6万元保证金后投入使用。自2025年3月起,郑X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关X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自起诉之日解除,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共计24.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没收6万元保证金。
被告郑X及某公司甲辩称,确认欠款事实,但主张双方已于2025年6月口头协商退租,7月租金不应支付,且利息应分段计算,不同意没收保证金。被告王X及某公司乙则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厂房租赁条款的实际解除时间及7月份租金是否应当支付;第二,王X及某公司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三,原告主张没收6万元保证金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时间,虽被告主张6月已口头协商退租,但微信记录等证据显示原告实际于2025年8月1日收回厂房并换锁,故认定厂房租赁条款于2025年8月1日解除,被告应支付7月租金。关于责任主体,王X及某公司乙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责任;某公司甲自愿与郑X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符合合同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厂房租赁条款于2025年8月1日解除;郑X与某公司甲共同支付关X租金22.4万余元、水电费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关X没收6万元保证金;驳回关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五千余元,由郑X与某公司甲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