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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华律师代理张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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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胡艳华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制定。面对工资标准争议,胡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及交易附言,有效反驳了用人单位关于“低工资及额外补偿”的抗辩。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实际工资时,胡律师准确援引相关条例,主张适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庭审中,胡律师清晰界定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确保各项法定待遇得到全额支持,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张XX入职某公司承建的某工业园项目工地从事内墙批荡工作。2025年4月22日,张XX在工地首层作业时,因液压升降平台突然失灵并急速下坠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及椎体骨折,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张XX出院后未再返回工地工作。其后,张XX所受伤害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因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产生争议,张XX委托胡艳华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医疗费两千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8万余元、护理费三千余元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XX受伤前的工资标准认定及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某公司抗辩称,双方书面合同约定日工资为二百元,其向张XX转账的五千元中仅一千八百元为工资,其余三千二百元系人文关怀的额外补偿,故要求以四千三百五十元/月为基数计算各项待遇。张XX则主张实际日工资为四百八十元。此外,某公司对护理费的必要性、交通费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应由其支付。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因张XX出勤不足月,其主张的工资数额及某公司主张的合同工资均无法真实反映实际工资水平。鉴于双方举证均无法确定真实工资,仲裁委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以2024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万余元作为基数计算相关工伤待遇。关于支付主体,因涉案项目已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由基金支付。仲裁委认定张XX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结合当地护工标准支持了护理费请求。最终裁决:某公司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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