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费纠纷、二审上诉答辩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方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代理,主张维持原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经过】
徐X与邓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徐X甲、徐X某由邓某抚养,徐X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徐X共支付30.8万元。此后,徐X停止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子女权益,邓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叶芳芳律师协助下起诉,要求徐X支付欠付的抚养费12.7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至子女成年。
一审法院结合徐X在另案中自认年收入一两百万元且新购房产的事实,判决徐X支付欠付抚养费12.6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继续支付。徐X不服,以经济困难为由上诉要求降至每月2000元。叶芳芳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参加二审,全面梳理对方财产线索,坚决捍卫未成年人利益。
徐X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取得优势只报收入不报负债,后撤回起诉。叶芳芳律师抓住这一矛盾点,在二审中强调其陈述前后不一,彻底击溃对方防线。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徐X是否具备降低抚养费的法定条件,一审认定的抚养费标准及欠付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徐X主张收入下降、负债增加,且离婚协议约定“如有变故可另行协商”。叶芳芳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徐X在另案中为争取抚养权,明确自认开设多个网店经营某工艺品和服饰,年收入稳定在一两百万元;且其在2022年斥资购置叠墅并贷款102万元,充分证明其经济实力雄厚。所谓“经济困难”纯属逃避抚养义务的借口。此外,离婚协议中的“变故”条款不能成为随意降低抚养费、损害未成年人生活质量的挡箭牌。叶律师逻辑严密地指出,对方购房贷款属正常资产配置,不能以此对抗法定抚养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收入水平下降及具备调整抚养费的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徐X不具备调整抚养费的条件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X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付的抚养费12.6万元,并自2023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徐X甲抚养费5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X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离婚后对方拒不支付、拖欠抚养费,需要起诉追索历史欠付款项的客户;
2. 对方以经济困难、收入下降为由恶意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企图逃避抚养义务的客户;
3. 对方隐瞒真实收入、转移财产,需要律师协助调查取证、戳穿对方谎言的客户;
4. 涉及抚养费纠纷一审败诉或判决不公,需要在二审中扭转局面、争取合法权益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