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8月3日
代理一方:被告(两家保险公司)
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方多车高速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事故发生于2021年12月,高速路上三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原告作为其中一台车辆驾驶人,车辆故障停靠路面后,原告下车站于行车道内,被其他车辆碰撞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另外两名驾驶人三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完成伤残鉴定,于2022年4月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曾就本次事故部分损失提起前案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但在该案中并未主张残疾赔偿金,庭审中明确表示保留后续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该案经二审作出生效裁判,部分损失已经赔付完毕。前案判决已经将案涉两台涉案车辆交强险医疗限额全部用尽。
后续原告实施内固定取出手术,产生后续治疗相关开支,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38394.38元,将事故多名侵权人及四家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其中,我方代理两家保险公司,一家为事故施救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另一家系原告本人驾驶车辆的商业险承保保险公司。
接受委托代理后,我方梳理全部卷宗,调取前案一审、二审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确定两大核心抗辩方向:第一,原告系案涉车辆驾驶人,即便事故发生时人在车外,驾驶人身份不发生“第三者”转化,我方代理的原告自身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即具备主张条件,原告在定残后三年多之后才起诉主张该项赔偿,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同时属于对可一并处理的赔偿项目拆分起诉,应当驳回残疾赔偿金诉请。同时针对重复主张护理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营养费、保险赔付限额、责任比例等逐项发表抗辩意见。
本案为多被告复杂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案件开庭进行实体审理。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作为案涉车辆驾驶人,不属于本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对象,我方代理的该家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确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前案已经全额赔付90日护理期,本次后续治疗的护理费不再重复支持;交强险医疗限额已经在前案用尽,剩余合理损失仅能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同等责任各三分之一比例承担赔付。
我方抗辩要点
1. 原告作为其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即便事发时身处车外,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意义上的第三者,我方代理的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残疾赔偿金自2022年4月定残时权利已经确定,原告时隔四年才起诉主张,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该项诉请;
3. 原告诉请护理费在前案已经全部支持,属于重复主张,同时护理费计算标准应当适用私营单位服务业工资标准;
4. 案涉车辆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已经在前序案件中赔付完毕,新产生医疗类损失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责任比例赔付。
案件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另外一家案外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付4486.46元;我方代理的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施救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4486.46元;
2. 我方代理的原告本人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驳回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两家赔付保险公司各负担45元,其余绝大部分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多主体、多保险公司的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驾驶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赔偿项目重复主张、拆分起诉、保险限额消耗等多个典型法律争议点。
驾驶人即便事故发生时离开车辆,原则上不能转化为本车保险的第三者,本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对驾驶人自身损失赔付,该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各个赔偿项目属于独立请求权,部分项目起诉,不当然造成其他项目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在鉴定完毕之后,应当及时完整主张全部赔偿项目,拆分起诉将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败诉风险。
另外,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期限一般包含后续治疗,后续二次手术,若无新的鉴定意见,不能重复主张。保险公司代理人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当完整调取前案全部裁判文书、庭审笔录,核查保险限额消耗情况,精准识别重复主张、超时效诉请,最大限度维护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