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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思骑律师代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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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汤思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案涉借款发生于十年前、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利局面,汤律师精准捕捉到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利息另行协商”的关键条款。通过深入剖析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巧妙将诉讼时效起算点延后至催告函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成功破解了时效障碍。同时,汤律师指导当事人规范发送催款函并固定送达证据,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853万余元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1年1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5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案涉某公司实缴出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月25日,原告依约支付借款。2016年4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案涉某公司25%股权以2500万元转让给原告,该对价直接冲抵借款本金,并明确约定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支付。同年6月24日,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借款本金冲抵完毕,但利息未付。2025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支付利息853万余元,并给予合理履行期限至5月20日,被告予以签收。因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53万余元及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原告诉请的利息应如何计算。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案涉借款及股权转让均发生于2016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至2018年已届满,原告诉请的借款利息已过诉讼时效,其无还款义务。同时,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及853万余元的计算结果本身无异议,仅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约定利息另行协商,履行期限不明确,原告有权随时请求履行。原告于2025年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被告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原告债权自合理期限届满后始受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自此开始计算,故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关于利息计算,因被告对计算方式及结果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5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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