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于2008年1月13日入职被告某幼儿园,担任保育员、助厨及生活老师等职务。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某幼儿园也未依法为原告李XX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25日,原告李XX年满50周岁,达到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9月1日与2024年9月1日,双方先后签订两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建立劳务关系及劳务报酬等事项。2025年7月底,被告某幼儿园以经营调整、生源减少导致岗位撤销为由,口头通知原告李XX离职,双方终止用工。原告李XX随后向某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该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某劳人仲不字[XXXX]XXX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李X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8年1月13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万余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万余元、寒暑假工资差额1万余元以及未缴社保损失4.8万余元。被告某幼儿园则辩称,原告李XX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且相关诉求已过仲裁时效或无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告李XX与被告某幼儿园在2008年至2025年期间各阶段的法律关系性质,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与终止时间;第二,在双方关系性质发生转变后,被告某幼儿园终止用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第三,被告某幼儿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寒暑假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当补足差额;第四,被告某幼儿园未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是否给原告李XX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结合履职总结、荣誉证书及银行流水等证据,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某幼儿园自2008年1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23年8月31日,原告李XX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此后为劳务关系。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因2025年7月双方已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寒暑假工资差额,经核算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某幼儿园发放的部分月份工资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判令其补足差额共计3100余元;2023年9月之后属劳务关系,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关于未缴社保损失,因原告李XX已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其陈述2029年才可享受待遇,损失尚无法确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某幼儿园在2008年1月13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资差额3100余元;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