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柘XX。 柘XX为获取报酬,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活动,仍将本人银行卡及密码交由他人用于资金流转。该卡流入资金 106 万余元,其中包含查实的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 2.6 万元。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先后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无原告、被告,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
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柘XX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柘XX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院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采纳相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等从轻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
- 对柘XX作出不起诉决定;
- 违法所得 2900 元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