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XX,委托何发洪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某院校,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第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第三人资质承接防水维修工程,先行完成施工后补签合同。工程已验收合格,经审核工程款为 144779.12 元。被告迟迟不予付款,还抗辩原告系挂靠,无权直接主张工程款,且案涉工程款应当由案外主体承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何发洪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收集报价材料、施工委托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审核文件、发票、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工程验收合格、诉讼时效未届满等要点举证、发表代理意见,反驳被告关于主体不适格、责任由第三方承担的抗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法庭对全部证据与诉辩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虽存在借用资质情形,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本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与案外人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本案原告。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并按 LPR 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44779.12 元;支付 2021‑09‑06 至 2024‑09‑23 资金占用费 15905.29 元;自 2024‑09‑24 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