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何发洪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担任代理人; 被告一:某国资经营公司,委托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 被告二:某实业发展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两份委托投资协议,合计投入 80 万元用于债权项目投资。投资期限届满后,本金未能收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 80 万投资本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缺席。何发洪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委托投资协议、转账凭证、收据、代理合同、保全担保缴费凭证等全套证据,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就本金返还、违约责任、维权合理开支进行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法庭对全部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实际成立投资合同关系,被告二仅为委托受托方,未收到款项不承担付款责任;投资期限届满,被告一应当返还全部投资本金;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参照协议预期收益予以调减;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相关诉求予以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 80 万元,并分别以 50 万、30 万为基数,按协议约定对应年化利率分段计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完毕; 2. 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保全担保费 2200 元;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