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股份公司; 被告人一:张XX; 被告人二:陈XX,委托何发洪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单位在承揽高速工程项目期间,张XX、陈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合计 237.8 万元。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案,二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本案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何发洪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阅卷梳理全部卷宗证据,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结合民营企业保护政策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展开质证辩论。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两名被告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成立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二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部分从轻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结合本案行贿金额、次数、时间跨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内容
- 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 120 万元;
- 张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
- 陈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罚金需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