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委托何发洪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另有辩护人。 一审审理查明,李XX、王XX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 1153.76 克;王XX另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法院判处李XX无期徒刑,王XX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二审。何发洪律师作为李XX的二审辩护人,全面审查全部卷宗材料,针对毒品扣押、称量、取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侦查程序提出质证意见,对案件证据链条、主观犯意、罪名定性展开辩护,提出本案证据存在瑕疵,应当改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观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建议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在案抓获经过、辨认、聊天记录、同案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李XX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贩卖毒品罪成立。本案侦查取证虽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证据真实合法,不影响定罪量刑,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适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判决结果: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XX犯贩卖毒品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相应财产刑。涉案毒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