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崔X某,有辩护人; 被告人二:张XX,委托何发洪律师担任辩护人。 崔X某选址、提供赌具、邀约人员开设赌场,雇佣张XX负责兑换现金,张XX获取报酬 3800 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及赌资。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张XX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围绕主从犯认定、坦白、初犯、涉案手机是否属于作案工具等焦点展开辩论。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何发洪律师作为张XX辩护人,梳理全案证据,提出当事人属于从犯,具备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就扣押手机的定性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并适用缓刑。法庭对全部辩护观点进行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二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崔X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存在涉赌劣迹,不宜适用缓刑;张XX系从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在案手机用于本案犯罪活动,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违法所得、赌资依法追缴没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内容
- 崔X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 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追缴张XX违法所得 3800 元;涉案手机、扑克牌、赌资 78991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