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委托何发洪律师担任辩护人。 王XX明知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两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存有犯罪前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对被害人一方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并给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本案。何发洪律师查阅卷宗,梳理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提交相关赔偿谅解证据,同时结合被告人身体状况向法庭辩护,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对全部辩护意见逐一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罪。案件存在被害人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员、两次性侵、有前科等从重情节;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可从宽处罚情节。性侵害案件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故不予采纳缓刑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身体疾病情况不影响量刑。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内容
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不服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十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