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委托何发洪律师与另一名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 刘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 71.99 万元,为相关主体谋取利益。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并给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20 万元的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何发洪律师协同搭档律师阅卷研判,围绕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家庭经济情况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对全部辩护观点逐一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受贿罪成立。被告人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结合全案案情,不适合适用缓刑,其余从宽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信。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内容
- 刘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留置、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罚金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 已经退缴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 71.99 万元予以没收。 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