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公司,委托何发洪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一:刘XX、被告二:曹XX,二被告共同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 170 万元,原告按指示完成款项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拒不还款,双方就曹XX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利息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何发洪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收集整理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举证质证,主张二被告系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围绕本金、利息、维权合理开支发表代理意见。法庭对全部证据及双方观点予以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虽无书面借条,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 170 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偿还本金。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 LPR 计算;保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70 万元,并以 17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 支付自 2024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