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公司,委托何发洪律师; 被告:某集团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第三人:某酒店管理公司、某教育投资公司,共同委托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 被告与两名第三人存在酒店房屋租赁执行纠纷,原告经第三人介入执行和解谈判,支付款项后实际入驻酒店经营,并投入资金装修改造。后续公开招租,原告指定主体未能中标,酒店被强制执行腾退。原告起诉,请求继续承租房屋或返还 350 万元款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何发洪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整理会谈记录、微信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装修合同、转账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磋商过程、实际经营投入、信赖利益损失进行举证质证,主张被告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对全案事实、证据及各方观点予以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被告未达成正式租赁合同,故不支持继续承租、返还 350 万元款项的诉求。双方开展承租磋商,被告明知原告进场经营,原告基于信赖投入装修,被告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原告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也负有过错。结合双方过错比例,认定被告承担 70% 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30% 责任。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176050 元。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胜败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不服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