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商贸公司,委托何发洪律师担任代理人; 被告一:朱XX;被告二:某农业发展公司; 第三人:某农业科技公司。
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买卖合同债务,经司法确认后第三人拒不履行,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本。二被告系第三人认缴制股东,认缴出资均未实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申请追加二被告为被执行人被执行异议裁定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二被告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及第三人均缺席。何发洪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司法确认文书、终本裁定、工商出资档案等证据,围绕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进行举证说理,论证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法庭对在案证据予以采信,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第三人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不再保护,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二被告作为未实缴出资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适用法条
《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追加二被告为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朱XX在 7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某农业发展公司在 3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