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委托郑召君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X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劳务分包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工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原告作为钢筋班组实际施工人,承接案涉项目钢筋劳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尚有工程款未结清。一审判决个人被告、劳务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各方不服提起上诉。XX公司主张原告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公司主张已付清下手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各方未提交新证据。郑召君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围绕多层违法分包事实、工程量核算依据、违法分包主体的过错责任进行答辩抗辩,主张总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重新审查合同效力、各方法律关系以及发包人责任边界,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项目存在多层违法分包,相关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个人被告作为直接合同相对方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劳务分包公司、总包单位违法分包,未尽监管义务,未举证付清下游工程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多层转包情形下,原告无权要求发包人XX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令XX公司担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 判令王XX向赵XX支付工程款 372559.18 元; 3. 某劳务分包公司、某建工集团公司对前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 驳回赵XX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按照各方过错予以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