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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代理王XX开设赌场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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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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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辩护策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数额,郑律师敏锐指出流水证据不完整、缺乏账本印证等瑕疵,有效削弱了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同时,郑律师深入剖析王某己在赌场经营中的实际地位,虽法院未认定从犯,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考量其参与时间短、主动投案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在累犯的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刑期与罚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4月至6月,黄XX与王XX、李XX、闵XX等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经营棋牌室,以扑克牌玩“大吃小”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黄XX安排普某负责出售、兑换筹码并安排人员望风。赌客需通过微信或现金购买筹码进行赌博,赌场通过抽取筹码渔利。同年6月底,王XX等人相继退出经营。7月至8月底,黄XX与杨XX、李XX等人继续在该地点开设赌场。同年9月2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该赌场赌资数额达30万余元。案发后,王XX经民警联系其家属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涉案赌资的认定。郑召君律师提出:第一,王XX对赌场份额及营利分配无支配权,且于6月底已退出,对赌场不具有重要性,应认定为从犯;第二,认定赌资达30万元以上的证据不足,筛选的流水不完整,无账本印证,不排除退码情形;第三,王XX参与时间短,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宽判处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结合王XX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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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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