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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共有房产分割,争取法定份额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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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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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收集不动产权登记、离婚裁判、资金流水等证据。针对被告以出资贡献压低分割比例的抗辩,围绕共同共有登记效力、共有基础丧失的法律规定展开说理。法院采纳代理观点,按四人均分共有份额裁判,为当事人争取到对应房屋折价款,维护了当事人的不动产共有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车某某,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肖XX、肖XX、孟XX,三被告共同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原告与被告肖XX原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登记在原告及三被告四人名下,为共同共有。双方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各方就房产分割协商无果。原告诉请房屋归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向自己支付补偿款。被告抗辩应按照实际出资、贡献大小调低原告可分得的房屋补偿份额。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不动产权档案、离婚判决书、转账流水等证据,围绕不动产登记的共同共有性质、共有基础丧失应当依法分割展开举证及法庭辩论,反驳被告以出资贡献来缩减共有份额的抗辩意见。法庭对全部证据予以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房产登记为四人共同共有,离婚导致共有基础丧失,原告有权请求分割。本案共有状态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各共有人享有同等 25% 产权份额;房屋归三被告所有,需在扣除剩余及已偿还贷款后,按 25% 比例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代理费因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诉讼费按份额比例分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案涉房屋归肖XX、肖XX、孟XX所有; 2.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284814.49 元;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各方共有份额比例分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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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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