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某,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喻XX、徐XX; 被告:某劳务分包公司,委托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 被告:某XX公司; 被告:某置业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原告作为钢筋劳务班组,承接案涉项目钢筋劳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尚有工程款未结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部分被告抗辩已经超付工程款、个人被告已经退伙不应担责、发包人不承担付款义务。部分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部分被告缺席。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另案生效判决书、派工单、不动产面积查询资料等证据,核算工程量与应付工程款,针对退伙抗辩、超付工程款的抗辩发表代理意见,主张违法分包企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庭对全部证据予以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工程存在多层违法分包,相关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喻XX、徐XX作为直接合同相对方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内部退伙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劳务分包公司、XX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过错,未举证证明已付清下游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多层转包情形下,置业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按确认的建筑面积、计时工核算工程款,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付利息。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判令喻XX、徐XX向韦某某支付工程款 226348.56 元以及对应利息; 2. 某劳务分包公司、某XX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 驳回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胜败诉情况予以分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