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喻某某,委托郑召君律师担任代理人; 被告:杨某某。
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合计 133000 元,包含现金出借 100000 元以及代为赎车支出 33000 元,双方签署借条,约定借款期限、逾期违约金以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借条、微信记录、律师费票据,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现金交付及全部借款事实,围绕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维权律师费发表代理意见,完成全部举证及庭审工作。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款项实际交付时借款合同生效。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可以印证 133000 元借款已实际出借。被告到期未还款构成违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实际产生的律师费合计未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予以支持;尚未实际发生的风险代理律师费不予支持。被告缺席,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33000 元,并自 2022 年 10 月 22 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 2.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3300 元、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