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喻某某,委托郑召君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黄XX,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告:某劳务分包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告:某XX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原告作为木工班组承接案涉项目木工施工,双方签订《木工人工合同》,原告完成部分施工后退场,各方未办理结算。原告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被告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金额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同时劳务分包公司、XX公司抗辩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被告未到庭。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施工合同、相关交易凭证等证据,申请对施工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诉讼过程中促成原告与被告黄XX自行核对、确认工程量,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庭审针对已付款金额、合同效力、责任承担主体等焦点发表代理意见,法院对全部证据予以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工程存在违法转包,案涉木工分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黄XX作为直接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义务;本案属于多层违法转包,原告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公司、XX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结合双方确认的总工程款,扣减经认定的已付工程款,核算尚欠工程款;因双方一直未完成结算,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判令黄XX向喻某某支付工程款 180227.94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 180227.9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4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计算至款项付清; 2. 驳回喻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照胜败诉比例进行分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