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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抗辩成功,驳回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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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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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梳理新旧两份土地流转合同,向法庭阐明旧合同已被新合同替代失效。围绕案涉土地为多户农户整体流转、地块不可分割,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展开抗辩。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冯XX,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告:何XX,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代理人。

原告依据早年土地出租合同书,主张租赁期限已届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0.56 亩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费。被告抗辩,案涉地块系多户农户整体出租,后续重新签订转包合同,旧合同已经失效,地块无法单独分割,原告单方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两次公开开庭。郑召君律师作为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后续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等证据,提出旧合同已经失效、案涉土地属于多户农户整体出租,地块界线无法分割,本案遗漏其他出租人,原告单独起诉主体不适格的代理意见。法庭核查两份合同、土地流转相关事实,认定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后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法有效,致使原先的土地出租合同书失效。案涉土地由 7 户农户整体流转,地块作为整体不能分割,原告单独起诉侵害其他农户合法权益,属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内容

1. 驳回冯XX的起诉; 2. 本案鉴定费 2500 元由冯XX承担。 如不服裁定,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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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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