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盗窃农作物数额较大案件,有效辩护实现缓刑结果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90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担任陶某某一审辩护人,认可指控罪名,结合当事人系初犯的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虽未认定自首,但采纳从轻及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当事人获拘役缓刑处理,避免实刑羁押,降低刑事处罚对个人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X,委托郑召君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陶XX,委托其他辩护人; 被告人:张XX; 被告人:陶XX; 被告人:吴XX。

五名被告人相互邀约,两次到他人地里盗窃姜种,盗窃财物总价值 6320 元,属于数额较大。第二次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五人构成盗窃罪,认罪认罚,建议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郑召君律师作为被告人陶XX的一审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当事人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未采纳自首的辩护观点,但采纳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其余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亦予以部分采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内容

1. 五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 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均已缴纳); 2. 涉案作案工具车辆、车钥匙、行驶证、钉耙等依法予以没收; 3. 对涉案款物继续追缴。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 被告人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郑召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郑召君律师
5.0分服务:1907人执业:11年
郑召君律师
15325201****9900 执业认证
  •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建水县 幸福花园南区36-1二楼
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 183 1336 4911
  • 1878853393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