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X,委托郑召君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陶XX,委托其他辩护人; 被告人:张XX; 被告人:陶XX; 被告人:吴XX。
五名被告人相互邀约,两次到他人地里盗窃姜种,盗窃财物总价值 6320 元,属于数额较大。第二次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五人构成盗窃罪,认罪认罚,建议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郑召君律师作为被告人陶XX的一审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当事人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未采纳自首的辩护观点,但采纳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其余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亦予以部分采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内容
1. 五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 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均已缴纳); 2. 涉案作案工具车辆、车钥匙、行驶证、钉耙等依法予以没收; 3. 对涉案款物继续追缴。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