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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附民代理,维护当事人双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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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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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身兼刑事辩护人与附带民事代理人,刑事上梳理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等从轻情节,提出缓刑辩护。民事部分逐项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抗辩,剔除无依据诉求,合理调整责任划分,减少当事人赔偿总额,充分维护当事人刑事及民事双重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XX; 被告人:熊XX,郑召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公司。

熊XX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白XX重伤二级,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熊XX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认罪认罚情节。白X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多项损失共计七十余万元,要求熊XX、熊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办案经过

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郑召君律师作为熊XX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代理人,刑事方面认可罪名,提出系初犯、家庭经济困难、已部分赔偿,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民事方面对原告多项不合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提出抗辩,主张剔除无证据、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赔偿计算标准,请求划分责任比例。法院采纳部分民事抗辩意见,未采纳缓刑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人熊XX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民事上,无证据证实车辆所有人熊XX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付,超出部分按主次责任划分,熊XX承担 70% 赔偿责任。对无证据、未实际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判决内容

1. 熊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 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白XX经济损失 198000 元; 3. 熊XX扣除已赔付部分后,还需赔偿白XX经济损失 244963.6 元; 4. 驳回白XX其余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少刑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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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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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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