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告:张XX,委托郑召君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某畜牧公司; 第三人:黄XX。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养猪场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出资比例与盈余分配方式。合伙经营结束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代养猪分成、各类补贴分红以及垫付款项。被告抗辩合伙收入已经用于清偿合伙贷款、各项经营开支,合伙并无盈余,不应当向原告分配利润。某畜牧公司、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部分被告、第三人缺席。郑召君律师作为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收集整理银行流水、结算凭证、还款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向法庭完整展示合伙项目收入、借款、各项成本开支情况,提出合伙分红需要扣减全部合伙成本及债务,案涉合伙并无可分配盈余的抗辩意见,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法院对全部证据予以核查核算。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合伙盈余分配,应当在总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借款、设备尾款、各项杂费等全部合伙支出后,有剩余利润才可按合伙比例分配。经核算,案涉合伙项目的全部收入,已经用于偿还各类借款、设备尾款以及日常经营开销,不存在可供分配的合伙盈余。原告仅以收入金额主张分红,未扣减合伙债务与成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内容
1. 驳回杨XX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杨XX自行负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