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委托郑召君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罗XX。
原、被告合伙经营矿坑口,双方约定了出资占比。因合伙相关纠纷,再审判决确认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人,被法院强制扣划、自行缴纳案款,实际承担金额超出自身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合伙对应承包收益,同时追偿自己代为垫付的款项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抗辩存在其他隐名合伙人,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再审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扣划流水、收款收据等证据。围绕生效裁判确认的合伙份额、连带债务代偿事实、追偿权法律依据展开举证及代理意见,反驳被告存在其他合伙人的抗辩。法庭核查全部证据,依据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进行审理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采矿合伙因缺乏资质,合伙合同无效,合伙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予以返还。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依法享有追偿权。被告主张存在其他隐名合伙人,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原告代为清偿超出自身份额的债务,有权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本金以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合伙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承包收益部分不再支持资金占用费。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判令罗XX向张某某返还合伙资金 59671.23 元; 2. 判令罗XX支付代偿债务 157104.23 元,并自 2024 年 8 月 6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 3. 判令罗XX支付代偿债务 150000 元,并自 2025 年 8 月 4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 4. 驳回张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罗XX负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