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王XX,委托郑召君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王XX。
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原审原告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裁判。各被上诉人均委托代理人员参与二审诉讼。
办案经过
二审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郑召君律师作为上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研读一审卷宗,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针对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提交上诉材料,二审庭审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经审查采纳上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内容
1. 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20**) 云 2***民初 3*** 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3.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82 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