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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租赁欠钱不还,证据扎实,缺席审判胜诉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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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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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收集租赁合同、结算凭证、微信催收记录等证据,固定租赁事实与欠款金额。鉴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主动申请调低违约金。被告缺席庭审,律师完成全部举证与庭审代理,法院采信全部证据,判决支持租金及调整后的违约金,帮当事人追回租赁欠款。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何XX。

原、被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租金、违约金、维权费用承担等内容。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扣减已付款后尚欠租金 230031.34 元。经原告多次微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租赁合同、结算单据、微信催收记录等全套证据,证明租赁事实、欠款金额以及持续催款的过程;考虑合同原违约金标准过高,主动申请调低违约金,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陈述。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出租义务,双方完成结算,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判令何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赵XX支付租金 230031.34 元、违约金 46006.29 元; 2. 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何XX负担。若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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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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